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8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泰山
訴訟代理人 何榮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穆英睿 (原名 李大立 )
訴訟代理人 穆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