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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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1608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有固定居所,無逃亡之虞。又被告對於全部案情業均已供述甚詳,無串證疑慮,羈押之原因實不存在,為此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讓聲請人可以回家陪家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於民國98年5月1日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以上開事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核聲請人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已然無憑,本院認本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