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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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甲○○(即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耒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經本院調閱98年度聲字第34號(延展至98年8月15日)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2月15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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