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四)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 律師
呂紹聖 律師 林辰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806號, 中華民國 88年1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031號、第9075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乙○○係桃園縣大園鄉鄉長,負責綜理鄉務,並於該鄉公所辦理發包工程案件時,負責指定投標廠商、工程底價之核定、主持投標廠商之比價程序等職務,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甲○○則係興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興興營造)負責人,並係 峰義 營造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係甲○○之會計 李秀美 ,下稱峰義營造)及 瑞盈 營造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係甲○○之兄嫂,即 陳長銓 之妻 簡阿月 ,下稱瑞盈營造)之實際經營者。緣甲○○與其胞兄陳長銓均與乙○○熟稔,且私誼甚篤,甲○○為能順利承攬大園鄉公所發包之工程,乃憑藉其與乙○○之交情,而向乙○○要求多多關照其所經營之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及可借牌使用之 天億 營造、 誠德 營造、國聖營造等6家公司,乙○○乃因私情而予以應允。民國(下同)85年間,乙○○為使其所經辦之公用工程,能規避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注意事項第4點:「營繕工程達250萬元以上(包括250萬元),未達2500萬元者,須辦理通訊投標公開比價」之規定,乃先選妥若干小型零星工程(即工程款在250萬元以下之工程),以適用上開注意事項第5點:「營繕工程未達250萬元(不含250萬元),得由2家以上廠商開具估價單,以比價方式辦理」之規定,而就大園鄉公所所經辦之如附表所示25件小型零星公用工程,藉以指定特定之廠商參與工程投標比價而限制其他廠商參與,使本案之25件工程無任何低標價之競爭者,繼而在工程底價核定上,互通資訊,與甲○○共同在投標廠商之指定、工程底價核定及進行投標比價程序過程中,互相勾結,並藉以甲○○所提供上開之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及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國聖營造等6家廠商公司,互為陪標,以壟斷工程標價。首先係由鄉長乙○○就附表所示之25件工程,指定應由甲○○所提供之上揭6家特定廠商為參與工程比價之優良廠商,而於大園鄉公所經辦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8號、10號、15號、17號、18號、23號至25號等之15件工程,在承辦人員即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 吳清光 等人所簽辦之公文上,批示應由興興營造、峰義營造及瑞盈營造等3家公司參加比價,並另於附表所示編號9號、11號、12號、13號、14號、16號、19號、20號、21號、22號等之10件工程,於吳清光等人所簽辦之公文上,批示應予搭配天億營造(編號9、14、16、22號)、誠德營造(編號11、12、19、20號)、國聖營造(編號19號)為參與比價之廠商,再由大園鄉公所建設課人員通知甲○○或其公司會計李秀美,至鄉公所建設課領取參與工程投標比價之3家廠商之比價通知單及參與工程投標比價之資料,而甲○○則於同時取得3家廠商之比價資料後,即自行或指示李秀美填具3家廠商之投標金額及其他比價資料,或另向天億營造、國聖營造、誠德營造借用公司牌照等相關資料及代為填寫各家廠商之投標比價資料後,並為所有在形式上係參與投標比價之廠商,準備供作為押標金所使用之銀行本票,而由公司會計李秀美將上揭資料持往大園鄉公所(迨至編號第18號-第25號工程,始另改以郵遞方式投標),以供為進行比價程序之用。乙○○、甲○○乃於附表所列自85年2月29日起至86年6月30日之開標日止,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附表編號1至25之25件比價之得標、陪標廠商,均係實質由甲○○經營或由甲○○提供所覓之陪標廠商,僅徒具形式,並未實質比價,竟連續就工程發包之程序上,互通底價訊息,使甲○○所投得標之最低比價金額與乙○○所核定工程發包之最高底價金額,二者之間,在限制住其他廠商參與投標工程機會之無可競爭情況下,以極為相近甚或完全相同之金額價格,標得如附表所示之25件工程,其中在85年2月至6月間,所發包之工程(附表編號1號至13號)之得標價格,與乙○○所核定之底價,二者僅差距在1000元至2000元之間(詳如附表所示,得標總金額合計有2567萬4000元);其餘在86年1月至6月間,所發包之工程(編號14號至25號)得標價格,與乙○○所核定之底價,二者亦僅差距在4000元至8萬元之間(其中編號19號之工程,其得標價格與所核定之底價金額,則完全相同,得標總金額合計有2575萬3000元)。再由未深知上情之建設課人員 林美麗 (附表編號1至6號部分)、 簡雪鳳 (附表編號7至25部分)製作實質並未比價之不實之比價紀錄表,記載由乙○○主持比價得標結果(其中編號1、19號則利用不知情之秘書 袁清泉 主持開標),最後,再由鄉長乙○○決標(其中編號第1號及第10號工程,則另責由其秘書袁清泉主持)應由甲○○為實際經營者之「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等3家公司分別得標如附表所示之24件工程(詳附表),僅其中如附表編號13號之工程,係以天億營造公司名義得標,惟該工程在實際上仍係由甲○○承攬施工,致生損害於大園鄉公所,使該公所之工程發包未能實質發揮比價之功能。甲○○因而獲得工程款總額合計高達5142萬7千元之工程(其中附表編號13號之工程款244萬9千元,因土地界址問題未完工,尚未付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關於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之規定,旨在輔助筆錄之不足,並擔保被告陳述之任意性。苟被告之自白確係出於自由意志,且其自白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警局或檢察官事後無法提出對其訊問之錄音或錄影帶以供法院勘驗比對,仍不得遽指警局或偵查筆錄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被告等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雖已查無全程連續錄音之錄音帶,惟係在被告等自由意志下所為之供述,且與事實相符,應具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判決參照)。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主張被告甲○○於87年6月24日在調查局之自白不實在云云,並請求本院函調當時之錄音帶(見本院重上更三審卷95年7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而本院前審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函調當時之詢問錄影帶,雖該詢問錄影帶因逾時已久未予保存,有該站95年9月13日園81字第09500033480號函在卷可稽,惟被告甲○○當日接受調查站約談時有委請 陳鄭權 律師陪同在場,有詢問筆錄記載可參(見偵字第9075號卷第8頁反面),故該日調查人員之詢問當無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式為之之可能,且被告甲○○於當日接受檢察官複訊時亦陳稱在調查站所供述之內容實在(見上開偵查卷第35頁),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是尚難認被告甲○○於87年6月24日在調查局之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或有何不實在之處,依法自有證據能力。另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更三審時於95年7月17日刑事陳報狀中另陳明偵字第4031號偵查卷第194頁被告甲○○之自白書係詐欺取得云云,惟被告甲○○在偵查坦認字條係其親自所立,且調查局並未強迫伊書立字條無誤(見偵字第9075號卷第232頁反面),顯見該自白書係出於被告甲○○之自由意志,並非出自調查人員之脅迫、詐欺等,是該自白書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告甲○○在調查站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且未命具結、在偵查中之自白未命具結,依法均無證據能力云云。惟被告甲○○於調查站所為之自白係出於其自由意志乙節,業如前述。而具結之義務僅證人有之,且限於法院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方有具結之義務,查被告甲○○係以被告而非證人之身分接受調查人員之詢問及檢察官之偵訊,依法自無庸命其具結,是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之上開主張,顯不可採。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證人李秀美、 葉正裕 、 林清祥 、 楊金萬 、吳清光、 簡月鳳 、 陳昭益 、 陳來發 、 游振記 、 陳慶文 、 陳阿根 、 游文州 、 褚飛雄 、 朱建明 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故證人李秀美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至證人李秀美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供述,依法雖無證據能力,惟本院並未採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除坦承確有於本案25件公用工程之簽辦公文上,明予批示指定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及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國聖營造等六家廠商參與比價及負責為工程底價之核定之事實外,否認有登載不實犯行,辯稱:伊係因為上開該等廠商以前承包之工程做的不錯,才會為如此之指定,伊所指定之3家廠商恰好均係同一人即甲○○所經營的公司,係因該3家公司在類別上都是相同性質之廠商。伊當時並不知道興興、峰義、瑞盈等三家營造廠商均係由甲○○一人所實際經營。而本案之25件工程,係由鄉民提出經建設課規劃,比價之時,係由鄉公所之承辦人員啟封的,伊均不在場。本件係地方派系之選舉恩怨所引起之不實誣控云云。訊據被告甲○○則除坦承確實係為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附表所列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國聖營造3家公司部分係伊借牌投標工程等事實外,亦否認有與被告乙○○共犯登載不實罪嫌,辯稱:伊未向乙○○要求關照其本人所經營之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等3家公司,伊不知道乙○○為何會同時指定其所經營之興興、峰義、瑞盈等三家營造廠商來參與工程比價,亦未有告知過乙○○關於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等3家公司,伊係實際之經營者,更未曾在乙○○所經辦之公用工程上有為任何串謀之舞弊情事云云。
二、惟查:
(一)被告乙○○與被告甲○○確係熟識的朋友,平常有所往來之事實,為被告乙○○、甲○○在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所不否認。被告乙○○、甲○○並在偵查及歷次調查中坦稱兩人曾經有打過2、3次牌等語(見偵字第9075號卷第33頁、第133頁、本院上訴卷第70頁反面),被告乙○○復於調查局桃園調查站詢問時供承:「我與甲○○係熟識的朋友,平常有所往來,甲○○曾要求我照顧他,給他工作承包」等語(見偵查字第4031號卷第83頁),且被告甲○○在桃園調查站亦坦稱:伊與乙○○係好朋友,伊曾在口頭上要求乙○○多關照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及國聖營造等六家公司之情(見偵字第4031號卷第108頁),此並有被告甲○○所立之自白書內載確有向被告乙○○請求多關照承包工程之內容在卷可參(見同卷第194頁),被告甲○○並在偵查中坦認字條係伊親自所立,且調查局並未強迫伊書立字條無誤(見偵字第9075號卷第233頁)。又被告乙○○又坦認與被告甲○○之兄陳長銓相識10多年,陳長銓亦曾向伊請託有關被告甲○○承包工程之機會等事實(見原審卷第31頁、偵字第4031號第201頁)。凡此均足徵被告乙○○、甲○○二人朋誼甚篤,私情非淺,而被告甲○○確有就本案工程為獲承包向乙○○請託等情無誤。被告乙○○、甲○○二人迄原審調查中,始翻異前詞而否認上情,不足採信。
(二)雖依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覆: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國聖營造之負責人分別為:甲○○、李秀美、簡阿月、林清祥、楊金萬、唐郡淑,且營業地址均不同(見本院更二審卷第1宗第73頁),就形式觀察雖無從知悉被告甲○○為峰義營造、瑞盈營造之實際負責人或有借牌比價情事,惟興興營造、瑞盈營造、峰義營造等3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係被告甲○○一人,而附表所列有關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國聖營造參與競標部分係被告甲○○向上開廠商借牌陪標之事實,亦為被告甲○○所是認(見偵字第9075號卷第8、216頁、原審卷第31頁、33頁反面、第35頁反面、本院上訴卷第71頁)。又上開25件工程之6家得標廠商及陪標廠商,在準備比價作業時,均係由被告甲○○或其會計李秀美取得比價表等文件時,由被告甲○○親自或由李秀美依被告甲○○之指示準備並向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國聖營造等負責人蓋章取得同意,而每次開標之各家廠商所使用之押標金銀行本票均係被告甲○○籌款準備或由李秀美依被告甲○○之指示至銀行辦理所準備,嗣後未得標之押標金銀行本票均係被告甲○○及其會計李秀美領取等情,並為被告甲○○所不否認(見偵字9075號卷第10頁、第11頁),且為證人李秀美在偵查及原審調查時到庭結證甚明在卷,證人李秀美並結證上開附表所列之工程確係被告甲○○一人所包無誤(見偵字第4031號卷第127頁至131頁反面、偵字第9075號卷第170頁反面、原審卷第66至67頁)。
並為證人即天億營造負責人林清祥、國聖營造負責人楊金萬結證屬實在卷(見偵字第4031號卷第114頁、第121頁)。此外,並有工程檔案資料所示,各該工程之參與比價廠商,所提供之押標金,出票銀行亦多係屬於同一銀行,且所提供之押標金票面上,亦多有連號之情形,應係借牌陪標無誤。是可知被告乙○○在附表所列之25件工程每次所指定之3家營造廠商,實際均係指定由被告甲○○一人所經營之營造業承包無訛。是被告甲○○於本院更三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接受被告乙○○詰問時翻異前詞否認係峰義營、瑞盈營造之實際負責人,並否認向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國聖營造借牌云云(見本院更三審卷95年11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三)又本案之工程均係由鄉公所承辦工程發包之人員依往例通知被告甲○○之會計小姐李秀美,並每次分別將被告乙○○所批示上開6家廠商中之3家之標單、退還押金聲請單等文件一併交付會計李秀美辦理比價之準備等情,已據證人即承辦工程之建設課技士吳清光證稱:「...我承辦之前開比價工程案件,包商甲○○事前已與鄉長乙○○取得共識,由渠旗下之興興、瑞盈、峰義營造公司參與比價,有時甲○○亦會借用其他包商如天億、誠德、國聖營造等公司牌照參與比價陪標,鄉長乙○○即根據甲○○所提供之3家包商名稱填寫在前述簡雪鳳簽文上,後簡雪鳳則將該3家包商之比價通知函及3份空白標單以電話通知甲○○公司之會計小姐李秀美前來鄉公所領取」等語綦詳(見偵字第4031號卷第97至99頁),並經證人李秀美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結證屬實在卷。又本件相關承辦人員雖未簽呈本件有何圍標等違規情事,而被告乙○○不參與本件25項工程開標作業,亦不審查投標人之證件及押標金等情,雖業經證人簡雪鳳、吳清光、朱建明分別於原審、本院上訴審、更二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97頁、本院上訴卷第1宗第225頁、本院更二審卷第1宗第119頁),而證人吳清光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乙○○並未參與開標及審標之過程,亦沒有向其表示要特別照顧特定廠商,其開標時亦不知道參與投標廠商間之關係等語(見本院更三審卷95年11月8日審判程序筆錄)。惟查被告甲○○、乙○○間既有請託如前,且被告乙○○確屢屢在簽呈中批示由被告甲○○經營之興興、瑞盈、峰義營造公司及借牌陪標之天億、誠德、國聖營造等公司參與比價,而該鄉公所之職員亦因而通知被告甲○○之會計李秀美,李秀美亦依被告甲○○之指示而前往領取每次3家廠商之標單,綜上各情參互以觀,顯見被告乙○○顯係明知上開其所批示參與比價之廠商,無論名義為何,實質上均係由被告甲○○承作,並無比價之實無誤。被告乙○○否認知情此節,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四)被告甲○○係興興營造、瑞盈營造、峰義營造等三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節,業如前述,另參以本案之25件工程,除其中有1件係由被告甲○○借用天億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之外,其餘之24件工程,則均係由被告甲○○一人所實際經營之興興營造、瑞盈營造、峰義營造等3家公司得標。而且,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第19號之工程之得標金額與被告乙○○核定之底價金額竟然完全相同,其餘24件工程之標價與底價金額間之差距,其僅相差1000元者計有7件工程(即附表編號第3、8、9、10、11、12、13號工程),其僅相差2000元者則亦有6件工程(即附表編號1、2、4、5、6、7號工程),此有大園鄉公所發包工程檔案資料25份扣案在卷足憑。再依工程檔案資料所示,各該工程之參與比價廠商,所提供之押標金,出票銀行亦多係屬於同一銀行,且所提供之押標金票面上,亦多有連號之情形,借牌陪標,壟斷工程價額,顯然可見。再細查25件工程檔案資料內容:
1.本案25件工程,均確係由被告乙○○於簽辦公文上,明予批示指定應由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及天億營造、誠德營造、國聖營造等6家廠商參與投標比價,此有本案25件工程之簽辦公文扣案可稽。而查上開6家廠商之投標單,則均僅係被告甲○○一人用來做為互相陪標之投標工具而已,故實際上,本案之25件工程,僅有甲○○一人在決定投標之價格而已,並無其他人之競標價格存在。故被告乙○○之指定廠商之行為,在形式上雖似符合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注意事項第5點:「營繕工程未達250萬元(不含250萬元),得由二家以上廠商開具估價單,以比價方式辦理」之規定,惟在實質上,卻僅有被告甲○○一人在決定投標之價格而已,並無所謂「比價」之可言,是無異於僅由一家廠商開具估價單,而以「議價」方式辦理,故意使得上開注意事項第五點之上揭規定形同虛設,使原規範意旨遭受破壞無遺,亦無異於係將250萬元以下營繕工程,視為4萬元以下之營繕工程一般。故被告乙○○、甲○○二人在主觀上對於本案25件中之每件工程均明知參與投標之3家廠商僅係形式之比價,而非實際參與競標甚明。
2.本案25件公用工程,均係於「第一次比價」(詳附表所示暨本案25件工程之比價紀錄)之時,即全部以接近於乙○○所核定之工程底價而順利標得,並無任何最低投標價額超越工程底價之流標現象。又如附表編號第9號、第10號、第11號、第12號、第13號等5件工程,乃均係於85年6月29日始發文通知廠商參與投標比價,惟廠商竟亦能於當日即85年6月29日之早上10時開標前,即已經全部估算出其工程價格,並已書妥全部之比價資料與附上押標金支票,且能同日寄達或送達於大園鄉鄉公所參與比價而並於同日標得上揭所列5件公用工程。上揭諸情,均亦有違於一般經驗法則而悖於情理。
3.證人葉正裕雖於原審調查中陳稱工程都是民眾、村里長、鄉民代表呈上來的,鄉公所於派人為現場之勘驗後編列預算書,再經由設計人員估定價款後,簽請鄉長核定底價等語,另證人陳來發(大園鄉 和平村 村長)、游振記(大園鄉三石村村長)、陳慶文(大園鄉竹圍村村長)、及陳阿根(大園鄉海口村村長)等四人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皆稱工程是由村民向其反應,再由村長向鄉公所申報,是依各村之需求往上呈報,並非由鄉長主導由上往下安排等語。而證人游文州、褚飛雄(二人為大園鄉公所建設課工程員),陳昭益、朱建明(二人為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等四人於本院上訴審時亦證稱有關工程款之預算,並非被告乙○○所計算擬定,而係由下而上呈請被告乙○○核示云云。惟查,本案之25件工程,乃均係已達於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價款,縱工程係應民眾、鄉民代表之建議而施工,茍在工程招標過程無隱存有舞弊之動機,則本案25件工程之發包應依規定辦理,而非由被告乙○○每次所指定之3家營造廠商,實際均係指定由被告甲○○一人所經營之營造業承包。是尚難因工程係應民眾、鄉民代表之建議而施工,或被告乙○○未參與擬定預算,即肯認不會發生招標舞弊情事,上開證人之證言均難為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4.被告甲○○雖曾辯稱伊乃係以單價再乘以數量,或以工程押標金之額數,來推算出工程之核定底價,故其能以非常接近於工程核定底價之標價而標得工程云云。惟查,本案之25件公用工程,所編列之工程項目之單價內容繁多,且鄉公所之單價分析表,亦應僅係屬於一種概算參考表,縱設單價可以固定,惟若係真以繁多之單價項目來推算,不但必須耗費相當多時間,且所推算出之結果,亦僅僅係屬於單價成本範圍而已,此與所核定之工程底價尚應包括之內容,有甚大之差距存在,蓋因本案之25件公用工程,每一件所編列預算總額內容範圍,不但是包括工料單價,而且還有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營造保險費、承商利潤、營業稅、工程管理費等等多項支出,而此等項目在送請鄉長核定之時,亦有可能被鄉長為部分刪減,而且此種變數,絕非是被告甲○○所能夠精密計算分析,況且,被告乙○○於原審調查中陳稱伊所核定之工程底價,乃係『依工程預算書內之估定價格額度,以取整數』之方式為之,此核與被告甲○○所聲稱之係用『單價再乘以數量』之計算分析工程底價方式,亦大不相同,且結果將差距更遠,換言之,被告乙○○乃係由原粗估之工程預算總額,直接以取整數之方式為核定,被告甲○○卻係以分析工程內容之工料單價,而以單位、價格再乘以數量之方式一一計算,一(乙○○)為大概總額之核定,一(甲○○)則為精細價數之計算,其結果又如何能相同?是被告甲○○之所辯不實,無可採信。又查本案如附表編號第14號、第15號工程之押標金額數,乃均係指定22萬元,惟被告乙○○於上開二件工程所核定之工程底價並不相同,(一為205萬元,一為212萬元),其於二者間所核定之工程底價尚有7萬元之差距存在,而被告甲○○方面卻亦係另分別使用不同一之得標價額,(一為204萬5000元,一為211萬5000元),使之與所核定之工程底價,均僅有5000元之差額存在,此於如附表編號第14號、第15號之二件工程,被告甲○○所使用之上開二個得標價額,二者標價間之差距,已經高達至7萬元之多,與被告乙○○於上開二個工程間所核定之底價差距7萬元,完全相同,足見,被告甲○○所使用之得標價額,亦非係以工程押標金之額數,來推算工程之核定底價。綜上分析結果,本件被告甲○○既非係真以單價再乘以數量,或係依據各件工程押標金之額數,來推算鄉公所之工程底價,核應係完全追隨被告乙○○之底價通知或訊示標價,或係由被告乙○○就鄉公所工程底價之核定方式間接賦予被告甲○○特定之計算規則,而此二人不論係採用何種方法為之,渠等間對於大園鄉公所之工程底價,已經為如何之決定,或將要為如何之核定,早互有聯絡,毋庸置疑。再另查,本案之25件公用工程所核定之工程底價,乃均係密封於大園鄉鄉公所之「底價封」套內,且均加蓋有鄉長乙○○之封印,而且底價封乃係於工程開標比價之時,始啟封,除被告乙○○本人外,旁人於開標決標前,無從知悉本案25件工程之核定底價數額如何,故足可認定被告乙○○與被告甲○○二人之間,確有互通底價秘密之舞弊情事存在,被告乙○○迄今仍辯稱伊並不知道「興興營造」、「峰義營造」、「瑞盈營造」等三家公司,均係由被告甲○○一人實際所經營者,伊才會同時指定應由興興、峰義、瑞盈等三家廠商參與工程之投標比價等詞云云,顯屬避就卸責之語,不足採信。
(五)被告乙○○另辯稱:伊任職鄉長期間,有資格可承包大園鄉工程之廠商公司,包括設計、施工等,合計約應有100家之廠商、公司,而按興興、瑞盈、峰義營造等三家公司,縱在形式上之名義負責人係不相同,然而合計亦僅係佔有可參與大園鄉工程比價資格之廠商之百分之三而已云云,然查,被告乙○○在本案25件公用工程之發包作業上,已排除通知其他百分之九十七可參與本案25件公用工程比價程序之營建廠商,始終批示指定興興、瑞盈、峰義營造等3家公司在同一件之工程發包程序中參與比價,顯非偶然。而被告甲○○又與被告乙○○之間往來相當密切,且有請託之實,更足徵本案之25件公用工程之參與比價廠商,乃係在被告乙○○、甲○○二人之共同謀議下,故意為特別組合之指定,亦足徵被告乙○○確知悉興興、峰義、瑞盈3家廠商間有密切關係之存在。被告乙○○、甲○○2人亦知悉係由被告甲○○所承包而無比價之實際無誤,縱被告乙○○未親自主持上開比價之開標程序,亦不影響其明知比價不實而利用承辦之職員製作不實之比價記錄表,並簽認為開標主持人,或利用不知情之秘書袁清泉之簽名為主持人開標,而將工程發包予被告甲○○。被告乙○○上開所辯不足採信。另被告乙○○辯稱:伊身為鄉長,對本案25件工程批示3家不同負責人之營造廠進行比價,係政府授予之行政裁量權,並無違反法令之處云云。然所謂行政裁量權,係指被告乙○○有權指定3家負責人不同之營造廠,若3家營造廠之實際負責人為同一人,因比價之目的,在於利用不同廠商,彼此利益衝突,為求標得工程,儘量壓低標價競爭以求得標,若廠商實際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借取他人之牌照,則因參與比價之人已特定,不必壓低標價,只要符合底價之要求,即可順利得標,從中獲取不法之利益,自非屬行政裁量權之範圍。查被告乙○○在本案25件工程中,係輪流指定前述6家被告甲○○所能掌控之廠商其中3家前往比價,此為被告乙○○、甲○○所是認。則此3家廠商之投標金額均由甲○○決定,並如願得標,已失競標之作用,自非公平競標比價,實質上即由被告乙○○指定被告甲○○得標,此舉將使該公所之工程發包未能實質發揮比價之功能,是被告等所為雖有比價之名,但無競標比價之實,自不符前述比價之旨趣。
(六)此外,並有大園鄉公所之本案25件工程之各件工程比價紀錄表、底價封、工程押標金退還清冊、桃園縣大園鄉公所通知比價函文、工程合約書、廠商資格審查表、標單及標單封、工程估價單、甲乙標封、廠商切結書、營繕工程領款紀錄卡(附表編號第15號 五權村大 埔道路改善工程、第19號三 石村托 兒所前道路水溝改善工程,無此資料)、工程竣工驗收決算書(附表編號第15號五權村大埔道路改善工程、第19號三石村托兒所前道路水溝改善工程,無此資料)等檔案資料扣案可憑,本件事證甚為明確,被告二人上揭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法律修正後之比較適用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於00年0月0日生效實施。其中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採從新從輕主義;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則採從舊從輕主義。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外,即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
(一)被告等行為後,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新修正刑法第28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己有不同,是新修正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均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雖以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等,然揆諸前揭說明,不得一部割裂適用不同之新舊刑法,是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雖有變更且新法對其較為有利,惟因被告等另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之連續犯等規定對其最為有利(詳如上述),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不宜割裂,故對被告等仍應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而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2)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被告等行為後,新修正之刑法有關公務員之範圍已有限縮,自屬對被告等有利,惟如前所述,因被告等另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之連續犯等規定對其最為有利,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不宜割裂,故對被告等仍應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之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
(四)被告甲○○雖原無公務員身分,惟其與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犯本案之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應仍以共犯論。惟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31條第1項新增但書規定,即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但得減輕其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雖以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甲○○。然揆諸前揭說明,不得一部割裂適用不同之新舊刑法,是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身份犯之規定雖有變更且新法對其較為有利,惟如前所述,因被告甲○○另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之連續犯等規定對其最為有利,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故對被告甲○○適用仍應適用舊法即行為時法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處。
四、按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明知不實事項而為虛偽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則只須登載之內容失真出於明知即可。查本案被告乙○○行為時係桃園縣大園鄉鄉長,負責綜理鄉務,並於該鄉公所辦理發包工程案件時,負責指定投標廠商、工程底價之核定、主持投標廠商之比價程序等職務,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就本案之25件工程,故意僅通知被告甲○○所提供作為互相陪標虛以符合招標比價規定之特定廠商,而輪流指定前述6家被告甲○○所能掌控廠商中之3家前往比價,並明知上開得標廠商均係被告甲○○所經營及承包,外觀上雖符合比價程序之形式,然並無實質之比價,實際上係由被告甲○○一人投標,並由其決定價格,再由被告乙○○指定甲○○得標,顯無可能為實質競標,則所謂比價應屬虛偽不實。被告乙○○、甲○○二人在主觀上均明知上情,乃利用未深知內情之建設課職員依據被告甲○○所提供之標單,登載參與投標之廠商及投標之金額,而將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比價紀錄上之所為,將工程交予事前內定之廠商,是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被告等利用依往例作業,並非深知被告甲○○、乙○○兩人內情之職員林美麗、簡雪鳳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表,係間接正犯。被告甲○○雖非公務員,但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乙○○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共犯本案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被告等二人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公訴人認被告等與 陳秀美 (按本案並無陳秀美其人,應係李秀美之誤載)、吳清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云云,惟查,李秀美僅係被告甲○○所經營公司之會計,受通知至鄉公所建設課領取參與工程投標比價之比價通知單及參與工程投標比價之資料,或受指示填具投標金額及其他比價資料,及將上揭資料持往大園鄉公所,所為者均係例行性工作,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等就本案之工程在投標廠商之指定、工程底價之核定及投標比價過程中有何謀議,即難令負共同正犯之責。又吳清光係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本案工程之承辦人員,而本案係出於被告等之共謀舞弊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吳清光有參與,自難負共同正犯之責,公訴人認被告等與李秀美、吳清光應成立共同正犯云云,容有誤會。又被告乙○○、甲○○二人上揭所犯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罪名,顯均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原審予以被告等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案尚乏證據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承辦公共工程舞弊罪(詳如後述),原審論以上開罪責,又對被告等上開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予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應不另為免訴之諭知而誤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併述),均有未合。被告等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雖不足採,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為大園鄉第二任鄉長,利用地方建設之便,違反比價應有實質廠商競價之規定,明知係一家所為,而登載不實之比價紀錄,將工程交給內定之廠商;被告甲○○利用關係和交往勾結鄉長承包工程,兩人犯後避重就輕,辯稱行為理所當然,無任何悔意,並另審酌渠等品行、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與情節輕重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等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爰均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將原宣告之刑期減為二分之一。
乙、不另為無罪、免訴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就前開附表所列之25件工程為其所經辦之公用工程,與被告甲○○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藉以指定特定之廠商參與工程投標比價而限制其他廠商參與,使本案之25件工程無任何低標價之競爭者,並在工程底價核定上,互通資訊,使甲○○知悉工程底價係已經為如何之決定,或將會為如何之核定,二人彼此結合,而共同予以舞弊,致使承包廠商甲○○屢次均能以極貼近於底價之高價得標工程,而其工程款總額合計則高達5142萬7千元。因認被告甲○○、乙○○另共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承辦工程舞弊(起訴書誤載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業經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更正)、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等罪嫌。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而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意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又所謂「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另有關「其他舞弊情事」應屬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正利益者有等同之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083號、93年度台上字第451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縱有內定廠商尋找原無意投標之廠商陪標,以達得標之目的,惟該內定之廠商既係以底價或以下之價格得標,其獲得之工程款,應屬承攬工程並依約施工所獲得之合法利益,亦即內定廠商所得之工程款不具不法性,從而經辦公用之公務人員,縱明知有圍標情事故意放水,除非另有不法情事,否則亦難指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舞弊行為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參見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13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大園鄉地方所需建設之工程項目,是由各村村長向鄉公所申報後,視各工程之急迫性,由建設課課長葉正裕決定優先順序,鄉公所建設課派技術人員會同村長,到現場實地勘查測量規劃而依法呈報產生,業經證人陳來發(大園鄉和平村村長)、游振記(大園鄉三石村村長)、陳慶文(大園鄉竹圍村村長)、及陳阿根(大園鄉海口村村長)等4人於本院上訴審89年8月3日審理時皆證稱工程是由村民向其反應,再由村長向鄉公所申報,是依各村之需求往上呈報,並非由鄉長主導由上往下安排。而工程預算之編列是由鄉公所建設課會同村長等現場勘查、測量後由建設課之工程員負責計算工程數量及繪製書圖,核計工程費,編列預算書後送交技士複核後,呈交建設課課長核章,再呈主計人員及秘書或鄉長完成預算書核章,是經層層負責、監督,始能完成工程預算書等情綦詳,並經證人游文州、褚飛雄(2人為大園鄉公所建設課工程員),陳昭益、朱建明(2人為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等4人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明確說明工程預算書編列之流程。而依該說明有關工程款之預算,並非被告所計算擬定,而係由下而上呈請被告乙○○核示。且本案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具體指示承辦人員如何簽具工程款預算或要求承辦人增加預算之情形,自難認被告乙○○有「浮報工程款」之情形。
(二)本案被告乙○○雖受甲○○之請託,將鄉公所所承辦工程中如附表所示25件以違反實質比價之方式,均批示由甲○○所負責或得以借牌之廠商而發包予被告甲○○一人承作之情形,已如前述。惟查本案偵審迄今,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被告乙○○有因此收取回扣、及浮報價格數量之事證,或有與上開情形同等性質之危害性之其他舞弊情形。又本案系爭25件工程得標廠商,均有依規定雙方於一定期間內訂定合約,申報開工,由建設課長分別派專業工程員監工,代表甲方(大園鄉公所)以執行合約監督施工品質、進度、尺寸之查驗、施工測量、工程變更事項,填報工程監工日報表、工程施工前、中、後及其細部建材照像存證,竣工圖之繪製及完工後,再由建設課長指派專業技士訂期驗收,並會同主計室派員監驗,並製作驗收紀錄等情。而有關本案工程之監工及驗收階段是由建設課工程員、技士、課長負責,並非鄉長之職責,此亦由前述大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陳昭益於本院上訴審訊問時證述屬實。至於原審判決認前開25件工程中之編號第11號、12號工程驗收記載不明有偷工減料之情形,然已據證人朱建明(建設課技士)於本院上訴審訊問時說明是由其驗收,且有按合約規定驗收完成。另編號13號、19號工程,原審認無驗收資料,惟查該工程是案發後才完工,至87年5月才驗收,應是調查局調查本案時尚未完工,自無驗收之情形。其餘工程均已確實驗收、決算,且檢察官亦未提出被告甲○○承作上開工程有何偷工減料情事,乃至本院更四審時,檢察官更直陳本案之工程是否有偷工減料沒有積極證據可以查證等語(見本院更四審卷第206頁反面),是尤難認被告乙○○與甲○○就本案工程有何偷工減料之舞弊情事。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乙○○之上開所為,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是公訴人指訴被告等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按公平交易法業於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已生效,修正後之罰則乃係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事業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者,依同法第35條之規定,尚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41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依公訴意旨所指,本件被告等聯合行為既未經行政預警處分,自不能依修正後之同法第14條論處,從而其等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原應為免訴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41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648號(含87年度他字第422號、87年度偵字第17708號卷宗)係檢舉人 游進隆 檢舉秘書袁清泉於83年間為助被告乙○○○○鄉○○○設路燈云云,同署96年度偵字第646號(含87年度他字第199號、第200號、第210號、第275號、第349號、第350號、第351號、第268號、88年度偵字第6572號卷宗)移送併辦部分係同一人檢舉被告乙○○於84年9月間補助村長多人出國旅行其地點與出國人員與補助資料不符云云,惟查上開時間與本案之前開犯罪時間相距甚遠,且手段不同,所涉或為圖利行為,或為職務上收受賄賂行為,已難認與本案有何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且檢察官併辦函文無任何附件載述併辦意旨之具體內容,而偵查案卷內之檢察官簽呈,亦未有提及被告犯罪時間、地點、構成要件事實內容等資料,則依卷內資料有何一部分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尚不能究明,本院無從併案審理,爰應檢卷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3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1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釱任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通知投標日期│││主持人│核定底價│││├──────┤│押標金出票│比價時間├────┤││工程名稱│開標比價日期│比價廠商│銀行與編號│得標廠商│得標金額││號│(核定工├──────┤投標金額││(投標比├────┤││程底價日│指定押標金額│││價方式)││││期)│比價紀錄情形││││標價差額│├─┼────┼──────┼────┼──────┼────┼────┤││新街 溪埔 │85.02.27│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袁清泉│0000000│││心段護岸├──────┤0000000││AM.10:00├────┤│1│工程(84.│85.02.29│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12.27或├──────┤0000000││(自送-├────┤││85.02.27│250,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2000元│├─┼────┼──────┼────┼──────┼────┼────┤││建國十七│85.03.11│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村排水溝├──────┤0000000││AM.10:00├────┤│2│改善工程│85.03.13│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85.├──────┤0000000││(自送-├────┤││03.11)│200,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2000元│├─┼────┼──────┼────┼──────┼────┼────┤││建華村眷│85.03.11│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村修繕工├──────┤0000000││AM.10:00├────┤│3│程(85.│85.03.13│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03.11)├──────┤0000000││(自送-├────┤│││120,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1000元│├─┼────┼──────┼────┼──────┼────┼────┤││ 大海村農 │85.03.14│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路AC加封├──────┤0000000││AM.10:00├────┤│4│工程(85.│85.03.19│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03.18)├──────┤0000000│0000000│(自送-├────┤│││190,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2000元│├─┼────┼──────┼────┼──────┼────┼────┤││埔心村│85.03.12│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二十一鄰├──────┤0000000│0000000│AM.10:00├────┤│5│駁崁改善│85.03.15│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工程(85.├──────┤0000000││(自送-├────┤││03.14)│240,000.-│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2000元│├─┼────┼──────┼────┼──────┼────┼────┤││埔心村│85.03.12│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十七鄰張├──────┤0000000││AM.10:00├────┤│6│國榮宅前│85.03.15│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道路AC工├──────┤0000000││(自送-├────┤││程(85.│200,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03.14)│第一次比價│0000000│││2000元│├─┼────┼──────┼────┼──────┼────┼────┤││ 溪海村 九│85.05.10│興興營造│合庫0000000│乙○○│0000000│││鄰、十一├──────┤0000000││AM.10:00├────┤│7│鄰、十二│第一次比價│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鄰等農路├──────┤0000000││(自送-├────┤││AC工程│240,000.-│瑞盈營造│合庫0000000│無郵戳)││││85.05.16│第一次比價│0000000│││2000元│├─┼────┼──────┼────┼──────┼────┼────┤││溪海村│85.05.10│瑞盈營造│合庫0000000│乙○○│0000000│││十二鄰邱├──────┤0000000││AM.10:00├────┤│8│ 木成 宅前│85.05.17│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等道路AC├──────┤0000000││(自送-├────┤││加封工程│239,000.-│興興營造│合庫0000000│無郵戳)││││85.05.16│第一次比價│0000000│││1000元│├─┼────┼──────┼────┼──────┼────┼────┤││新街溪埔│85.06.29│瑞盈營造│台銀0000000│乙○○│973000│││心二十鄰├──────┤972000││AM.10:00├────┤│9│ 蘇阿琳 宅│85.06.29│天億營造│台銀0000000│瑞盈營造│972000│││邊護岸工├──────┤0000000││(自送-├────┤││程(85.│98,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03.29)│第一次比價│0000000│││1000元│├─┼────┼──────┼────┼──────┼────┼────┤││南港村│85.06.29│瑞盈營造│台銀0000000│乙○○│0000000│││一鄰、八├──────┤0000000││AM.10:00├────┤│10│鄰 野溪護 │85.06.29│興興營造│台銀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岸整治工├──────┤0000000││(自送-├────┤││程(85.│230,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06.29)│第一次比價│0000000│││1000元│├─┼────┼──────┼────┼──────┼────┼────┤││和平村│85.06.29│瑞盈營造│台銀0000000│乙○○│0000000│││十二鄰黃├──────┤0000000││AM.10:00├────┤│11│ 金春 田邊 │85.06.29│誠德營造│台銀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野溪排水├──────┤0000000││(自送-├────┤││施設工程│190,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85.06.29│第一次比價│0000000│││1000元│├─┼────┼──────┼────┼──────┼────┼────┤││ 和平村三 │85.06.29│瑞盈營造│台銀0000000│乙○○│0000000│││界壇後街├──────┤0000000││AM.10:00├────┤│12│野溪排水│85.06.29│誠德營造│台銀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改善工程├──────┤0000000││(自送-├────┤││(85.│180,000.-│峰義營造│台銀0000000│無郵戳)││││06.29)│第一次比價│0000000│││1000元│├─┼────┼──────┼────┼──────┼────┼────┤││ 內海村 一│85.06.29│天億營造│台銀0000000│乙○○│0000000│││ 鄰護岸改 ├──────┤0000000││AM.10:00├────┤│13│善工程│85.06.29│興興營造│台銀0000000│天億營造│0000000│││(85.├──────┤0000000││(自送-├────┤││06.29)│250,000.-│國聖營造│台銀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1000元│├─┴────┼──────┴────┴──────┴────┴────┤│85年度│新臺幣2567萬4000元整││得標金額合計││├─┬────┼──────┬────┬──────┬────┬────┤││ 果林村 │86.01.04│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二十至二├──────┤0000000││AM.10:00├────┤│14│十三鄰等│86.01.1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AC工程├──────┤0000000││(自送-├────┤│││220,000.-│天億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5000元│├─┼────┼──────┼────┼──────┼────┼────┤││五權村大│86.01.04│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埔道路改├──────┤││AM.10:00├────┤│15│善工程│86.01.10│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興興營造│0000000│││(86.├──────┤0000000││(自送-├────┤││01.07)│220,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5000元│├─┼────┼──────┼────┼──────┼────┼────┤││五權村崁│86.01.04│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頭厝路AC├──────┤0000000││AM.10:00├────┤│16│工程(86.│86.01.10│天億營造│台企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01.07)├──────┤0000000││(自送-├────┤│││220,000.-│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無郵戳)│││││第一次比價│0000000│││6000元│├─┼────┼──────┼────┼──────┼────┼────┤││大園鄉建│86.02.14│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國十一村├──────┤0000000││AM.10:00├────┤│17│屋頂漏水│86.02.10│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修護工程├──────┤0000000││(自送-├────┤││(86.│250,000.-│││無郵戳)││││02.18)│第一次比價││││20000元│├─┼────┼──────┼────┼──────┼────┼────┤││ 埔心村活 │86.05.02│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動中心旁├──────┤未附稅單││AM.10:00├────┤│18│排水溝改│86.05.05│瑞盈營造│台銀0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善工程├──────┤0000000││(86.05.├────┤││(86.│246,000.-│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03郵寄出││││05.02)│第一次比價│0000000││標價)│7000元│├─┼────┼──────┼────┼──────┼────┼────┤││三石村托│86.05.27│誠德營造│合庫0000000│袁清泉│0000000│││兒所前道├──────┤0000000││AM.10:00├────┤│19│路水溝改│86.05.28│國聖營造│合庫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善工程├──────┤0000000││(86.05.├────┤││(86.│222,000.-│瑞盈營造│合庫0000000│28郵寄出││││05.27)│第一次比價│0000000││標價)│0元│├─┼────┼──────┼────┼──────┼────┼────┤││竹圍村舊│86.05.27│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乙○○│0000000│││台十五線├──────┤0000000││AM.10:00├────┤│20│旁道路水│86.05.31│誠德營造│台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溝改善工├──────┤0000000││(86.05.├────┤││程(86.│234,000.-│峰義營造│台銀0000000│30郵寄出││││05.27)│第一次比價│0000000││標價)│4000元│├─┼────┼──────┼────┼──────┼────┼────┤││ 海口村竹 │86.05.27│瑞盈營造│合庫0000000│乙○○│0000000│││圍街水溝├──────┤0000000││AM.10:00├────┤│21│改善工程│86.05.31│富石營造│合庫0000000│興興營造│0000000│││(86.├──────┤0000000││(86.05.├────┤││05.27)│222,000.-│興興營造│台企0000000│30郵寄出│││││第一次比價│0000000││標價)│14000元│├─┼────┼──────┼────┼──────┼────┼────┤││ 溪海村六 │86.05.30│興興營造│竹企0000000│乙○○│0000000│││鄰 吳阿章 ├──────┤0000000││AM.10:00├────┤│22│前大水溝│86.05.31│瑞盈營造│台企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加蓋等工├──────┤0000000││(86.05.├────┤││程(86.│239,000.-│天億營造│竹企0000000│30郵寄出││││05.31)│第一次比價│0000000││標價)│80000元│├─┼────┼──────┼────┼──────┼────┼────┤││ 果林村許 │86.05.30│興興營造│竹企0000000│乙○○│0000000│││來興宅旁├──────┤0000000││AM.10:00├────┤│23│農路扣寬│86.05.31│瑞盈營造│竹企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工程├──────┤0000000││(86.05.├────┤││(86.│234,000.-│峰義營造│台企0000000│30郵寄出││││05.31)│第一次比價│0000000││標價)│34000元│├─┼────┼──────┼────┼──────┼────┼────┤││ 陳添財君 │86.06.28│││乙○○│0000000│││宅水溝排├──────┤││AM.10:00├────┤│24│水修護工│86.06.30│瑞盈營造│台銀0000000│峰義營造│0000000│││程(86.├──────┤0000000││(86.06.├────┤││06.30)│180,000.-│峰義營造│台銀0000000│28郵寄出│││││第一次比價│0000000││標價)│30000元│├─┼────┼──────┼────┼──────┼────┼────┤││ 黃金發君 │86.06.28│興興營造│台銀0000000│乙○○│0000000│││宅後水溝├──────┤0000000││AM.10:00├────┤│25│施設工程│86.06.30│瑞盈營造│台銀0000000│瑞盈營造│0000000│││(86.├──────┤0000000││(86.06.├────┤││06.30)│160,000.-│││28郵寄出│││││第一次比價│││標價)│22000元│├─┴────┼──────┴────┴──────┴────┴────┤│86年度│新臺幣2575萬3000元整││得標金額合計││├──────┼────────────────────────────┤│25件工程│新臺幣5142萬7000元整││得標累積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