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以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四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八年五月五日確定。惟其於緩刑前之九十七年十二月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復故意犯竊盜及搶奪罪,經鈞院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五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已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撤銷其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審閱受刑人上開判決正本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自應撤銷受刑人上述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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