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蘇志峰 因於96年9月2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1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959號),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