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67號原告台北縣林口鄉麗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曾坤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被告玉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守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台北縣林口鄉麗林國民小學88下半年及89年度第3期校舍新建工程建築工程契約書第21條第3項約定,兩造合意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設台北縣○○鄉○○○路○段○○號)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