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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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已提出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之證明文件,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乙○○之借貸契約影本(含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及地址)及交付金錢之方式證明(如轉帳證明)。
(二) 陳明 債務人於債權清冊中之債務種類及債務之發生原因。
(三)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最近6個月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國泰人壽保單之險種為何及每月所支出之保險費用及繳款證明。
(五)雖債務人已附上汽車行駛執照影本,應陳明汽車購入價值。
(六)釋明每月生活費費用過高之原因及支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96年11月1日後迄今仍存續之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或其他繳納租金之證明,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範圍、係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債務人每月實際租金支出數額與出租人聯絡方式。
(八)依債務人陳明協商時確定之財產總價值約新臺幣一百萬元應釋明現存資產總價值為何。
(九) 劉逸宸劉思涵劉思琪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載明無查調權限,債務人應得其同意受委任聲請前開資料並重新補提之,或可提出受扶養親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雖債務人已陳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即 邱瑞萍 )並無工作,請釋明其無工作之原因及從何時起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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