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賴庭榆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被告 陳春金
陳春煌 陳春南 陳玉葉 陳玉燕 陳美惠 陳玉玲 陳玉梅 王民樂 王昭鈴 蘇柏憲 蘇柏穎 吳宜芳 陳金昭 鍾荷婷 鍾雅倩 鍾雅慧 鍾雅鈴 吳賢二 吳龍導 吳龍爵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 陳美福
陳宥鈞張月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邱于柔 律師被告 林錦城
陳錦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楊阿月 被告 邱彥博
郭香蘭 詹超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炎福 被告 林峻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和村 被告 陳秀華
陳平 林秀玲 林澤文 林澤顯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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