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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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請人黃○娟相對人周○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美國密西根州奧克藍郡巡迴法庭家庭法庭案號0000-000000-DO號離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相互之承認者,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無如前開各款情形者,我國法院即得認其效力。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嗣因婚姻發生破綻,業經美國密西根州奧克藍郡巡迴法庭家庭法庭案號0000-000000-DO號判決准予兩造離婚確定,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並提出戶籍謄本1件、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美國密西根州奧克藍郡巡迴法庭家庭法庭案號0000-000000-DO號判決書原文及中譯文各1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美國密西根州奧克藍郡巡迴法庭家庭法庭案號0000-000000-DO號離婚判決書原文及中譯文,業經我國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兩造原係夫妻,婚後居住在美國密西根州,則兩造之離婚事件由美國密西根州奧克藍郡巡迴法庭家庭法庭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經核該判決內容所記載准予兩造離婚之理由,亦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再上開判決亦無牴觸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故依法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麗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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