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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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 何文舜 訴訟代理人 何佳恩 被上訴人 何文堯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 律師複代理人 蕭志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名下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為其等父親借被上訴人之名義登記,非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應移轉所有權予上訴人等人,並已向本院提出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現由家事法庭審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等情,經本院依權調閱前開家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鏡明
法官姚銘鴻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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