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李志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楊淑婷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2168號),聲請拷貝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現場光碟,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不服第一審判決,欲提起上訴之權利,惟惶恐所知資訊不對等而無法有效行使訴訟防禦,爰請求付與CD光碟影像,以保障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規定之訴訟防衛權,請求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亦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付與卷宗及證物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此規定亦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依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自不應解為限於「審判中」被告始得行使,無論判決後,被告以將提起上訴為理由,抑或於判決確定後,被告以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證資料者,既無禁止明文,自宜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從寬解釋,以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
三、經查:㈠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122號
判決有罪在案,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刑事付與卷證資料聲請狀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影光碟,此有刑事付與卷證資料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先予敘明。
㈡本院經核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維護其上訴
權,且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人閱覽、重製卷內證物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錄影光碟。另參照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上述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黃品瑜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品名1「重點療養02_102-衛21房_00000000000000.avi」檔名之錄影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