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44號

原告 何文堯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 律師

被告 何文舜

訴訟代理人 何佳恩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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