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24號原告 黃瑞琦 現於法務部○○○○○○○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7日囑託原告所在監所長官對原告為送達乙節,有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24號裁定、本院囑託送達函、行政訴訟送達證書各1份可參。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慧雯
附表:
編號裁決日期裁決字號1112年6月8日高市交裁字第32-BHTB00701號2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CSA61021號3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AOA70280號4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6OB30938號5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ANB40185號6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AQB20427號7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4RA30985號8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AQA70838號9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AQA70837號10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11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12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4PC00465號13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69A23929號14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4MB70446號15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29B11511號16同上高市交裁字第00-000000000號17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18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19A22301號19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9QB30476號20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21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4RA81644號22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23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4QA30608號24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9QB80394號25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9QB80395號26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27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28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9QB00391號29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9QB00390號30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HTB00949號31同上高市交裁字第32-B7NB703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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