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80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麗珠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0,84
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