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境賢
劉佳苹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順平信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駱建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且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196號要旨參照)。是本件依上訴人等之上訴聲明,其等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383,302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3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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