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022號原告 蔡俊杰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被告 呂清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暨其上同段2652(按:起訴狀誤載為2625)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二段186巷2弄6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為據。次查,兩造於101年4月11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標的即為系爭不動產,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九十萬元,此有系爭買賣契約書乙件附卷可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四百九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九千五百一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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