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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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戶籍法、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共同詐欺罪│共同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6.7│97.6.9│97年6月初某日~97.6.9│├────────┼──────────┼──────────┼───────────┤│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22號│97年度偵字第13855號│97年度偵字第13855號││││││├─┬──────┼──────────┼──────────┼───────────┤│最│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3293號│97年上訴字第2840號│97年上訴字第2840號││實├──────┼──────────┼──────────┼───────────┤│審│判決日期│97.9.19│97.12.31│97.12.31│├─┼──────┼──────────┼──────────┼───────────┤│確│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29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20│97.12.31│98.1.19│├─┴──────┼──────────┼──────────┼───────────┤│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956號│98年度執字第1766號│98年度執字第1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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