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1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97年8月8日│97年8月4日│97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955號│18908號│18908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5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5號││├────┼──────────┼──────────┼──────────┤││判決日期│97年11月18日│98年2月3日│98年2月3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3428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5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85號││├────┼──────────┼──────────┼──────────┤││判決│97年12月8日│98年2月20日│98年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號│3102號│310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