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10.至96.01.19│96.12.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613│彰化地檢│││年度案號│、7392、9372、4828號│96年度毒偵字第619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688號│97年度上訴字第9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20│97.05.2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688號│97年度上訴字第945號│││判決├─────┼────────────┼───────────┼──────────┤││判決│97.05.20│97.06.16││││確定日期││││├───┴─────┼────────────┼───────────┼──────────┤││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4688號│97年度執字第6347號││││(97年度執緝字第1070號)│(97年度執緝字第10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