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丙○○、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屬不動產共有
人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佰
參拾貳萬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6,000元×原告請求分割所
得面積207.5㎡=3,320,000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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