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65號原告中天工程行
住臺中市○○區○○○路○○○○○號2樓法定代理人 歐永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薛美英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2,6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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