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390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登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百惠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親權聲請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第17條應徵收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