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52號原告 陳靖元 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有公司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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