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黃朝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琬婷 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