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永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永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永剛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新竹地││││院109年度聲字第680號)││├────────┼────────┬────────┼────────┤│犯罪日期│108年11月7日凌晨│108年7月31日20時│108年12月14日18│││0時許│20分許採尿時起回│時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86號│毒偵字第1678號│毒偵字第475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竹北簡字│109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北簡字││事實審││第115號│56號│第224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19日│109年5月13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竹北簡字│109年度竹簡字第│109年度竹北簡字││判決││第115號│56號│第224號││├────┼────────┼────────┼────────┤││判決│109年4月21日│109年4月21日│109年6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93號│執字第2142號│執字第3284號│││(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