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身分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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