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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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史欽泰 被告揚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錦火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合意管轄法院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有兩造書面契約影本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