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太平選任辯護人林石猛律師
洪濬詠律師被告 黃乃榮 選任辯護人 蔡琇如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太平、黃乃榮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