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408號

原告 何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61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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