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97號
原告 徐珮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97號
原告 徐珮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