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