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執聲付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1號判決判處轉讓禁藥有期徒刑8月,販賣第三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其中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述2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裁定,就轉讓禁藥罪部分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嗣於98年2月9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02544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訴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因受刑人向本院撤回二審上訴而告確定;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2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7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6年9月28日送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96年9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21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