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吳佳宜 被告 黃順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昆南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