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 楊麗卿 訴訟代理人 姜昱全 被告 楊誠豪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街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曾嘉雯 律師 陳亮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