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35號原告 莊箐彤 被告 陳修安
許雅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之本來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編號正本、原本頁數及段碼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1第5頁段碼02至03(見他三卷影卷節本第82頁至第96頁、偵一卷㈠影卷節本第176頁)(見他三卷影卷節本第82頁至第96頁)2第5頁段碼31又陳修安於110年11月1日設立冠宙公司又陳修安於100年11月1日設立冠宙公司3第6頁段碼30至31因為透過銀行管道匯款給POWER一般需要3個工作天因為透過銀行管道匯款給POWER8一般需要3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