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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