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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