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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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蘇世坤 上列聲請人與 汪芸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違約金部分之聲明為:「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借款契約之約定條款第8條)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