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文田 代理人 陳勝源 上列聲請人與 吳信宗吳生平馮怡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於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111年11月5日止之請求利率為「2.6697%」,(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427)。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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