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平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秋 上列聲請人與 許謝秀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10年管理費用之收取方式為每坪新台幣(下同)45元/月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有誤繕。(經查,債務人110年已繳交費用為14100元。計算式:3525×4=14100)
三、請提出就債務人未繳納之110年管理費,已催告其繳納之釋明文件。(經查,債權人僅就111年之管理費於111年8月3日為催告通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