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監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16號原告 張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有關撤銷假釋行政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撤銷假釋之行政訴訟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故依上開規定,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依同項規定駁回原告本件起訴。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