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郝玉蓮┌───────────────────────────────────┐│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票據││號│││(民國)│(新台幣)││種類│├─┼────┼───────┼─────┼─────┼─────┼──┤│一│ 周阿鳳 │華南銀行楊梅分│八十八年七│叁萬壹仟元│NO二五六│支票││││行│月十五日││三五一七││├─┼────┼───────┼─────┼─────┼─────┼──┤│二│ 林齡香 │楊梅農會│八十八年七│伍萬伍仟元│NO一八一│支票│││││月十五日││五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