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甲○○
1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二○○七年三月二十日(二○○七)瓊海民一初字第九十四號民事確定判決書(即
一、准予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二、本案訴訟費人民幣二百五十元由原告負擔。)准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所涉離婚訴訟事件,經大陸地區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2007年3月20日(2007)瓊海民一初字第94號民事判決確定:一、准予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二、本案訴訟費人民幣250元由原告負擔。茲該判決業經海南省瓊海市公證處公證書證明,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前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該民事判決書暨證明書影本、海南省瓊海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為證,而上開判決內容經核並無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告無誤。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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