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育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受刑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3691號判決,就附表所示之數罪,駁回上訴,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潘進柳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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