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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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一○七年度交字第五號原告 鄭佳良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訴訟代理人黃萍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六六八三二四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以北市裁罰字第二二─AFU六六八三二四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其罰鍰新臺幣(下同)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七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所屬長安派出
所執勤員警認原告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零時三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一五一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臺北市○○區○○路一段與三合街二段口,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下稱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而於同日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大字第AFU六六八三二四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原告於應到案日期前之同年月九日向舉發機關陳述意見,被告並於同年十二月六日作成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裁處原告罰鍰九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
原告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經臺北市○○區○○路一段、三合街二段交岔路口,已將系爭機車熄火停妥於路邊,脫下安全帽,準備步行離去之際,突遭舉發機關所屬長安派出所執勤員警無聲無息地自系爭機車後方,對原告違法「攔停」進行盤查。執勤員警先詢問原告有無飲酒,原告據實答稱:「大約在當天中午有飲酒,且約在前十分鐘內有使用含酒精成分之漱口水,擔心因此在口腔內殘留酒精成分,會造成酒測結果誤判」等語,然執勤員警並未依規定告知原告得以杯水漱口或喝水,或主動提供杯水,避免口腔殘留酒精,影響酒測結果之正確性。原告當時亦不知有前述規定,因擔憂剛使用含酒精成分之漱口水,可能導致酒測結果誤判,且認依法「並無」接受酒測之行政法上義務,故起初並未接受酒測。惟當執勤員警要求原告簽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下稱法律效果確認單)時,原告為免無辜受罰,主動告知執勤員警願意受測,惟遭執勤員警以「已開單而無法再測」為由拒絕,可見舉發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原處分應予撤銷。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
卷查原告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駕駛系爭機車行經臺北市○○路○段與三合街二段口旁,因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經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停稽查,發現原告身上有明顯酒味,原告自承於中午有飲酒情事,員警即請原告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惟原告表示拒絕接受該檢測,員警依法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依法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此有舉發機關同年月二十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一○六三三七六二三○○號函可查,是原處分並無違誤。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本件舉發程序有無瑕疵?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有無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是否違誤?
五、本院之判斷:㈠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一○六三三七六二三○○號書函、酒測單、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下稱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監視器畫面擷取影像(六幀)、採證光碟、原處分、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八十八頁、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頁、第九十一頁、第九十二頁、第九十三頁、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六頁、卷末證物袋、第九十七頁、第九十八頁)。
㈡本件舉發程序並無瑕疵,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
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
⒈應適用之法令:
⑴按「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
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第一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四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前段、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⑵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本規
則用詞,定義如下: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第二項)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第三項)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各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授權而訂定,乃係為執行母法所為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自得為被告採為執法之依據。
⑶再按「(第一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
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第二項)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所明定。上開規定乃立法者有鑒於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衡酌人民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測之義務,便利酒測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檢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且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為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是在駕駛人經執勤警員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執意拒絕酒測,自應予以處罰。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時間之不作為,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而授權警員實行酒測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又實施酒測之對象不以攔停之汽車駕駛人為限,對於駕駛人已完成駕駛行為自行停車者,警員若發現有事實足認駕駛人剛完成之駕駛行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亦得對該次駕駛之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而非其違規行為終了後,警員即不得再加以檢測舉發。蓋員警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駕駛人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處罰條例,甚或有無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核屬適法有據,無違比例原則,此觀司法院釋字第六九九號解釋理由書:「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二條規定參照)。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益明。
⒉經查:
⑴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二十三時五十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一段、三合街二段口旁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經舉發機關執勤員警攔停稽查,發現原告身上有明顯酒味,且原告向執勤員警坦承中午有飲酒情事,執勤員警即請原告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惟原告表示拒絕接受檢測,執勤員警已依規定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相關處罰規定後,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製單舉發並移置保管車輛等情,有舉發機關同年月二十日北市警投分交字第一○六三三七六二三○○號書函、舉發通知單、酒測單、法律效果確認單、酒測器檢定合格證書、監視器畫面擷取影像(六幀)、採證光碟可查(見本院卷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頁、第九十一頁、第九十二頁、第九十三頁、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六頁、卷末證物袋)。
⑵證人即本件執勤員警甲○○亦到庭結證:「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四日下午九時到五日凌晨三時擔服取締酒駕兼重大違規勤務,‧‧‧當時巡邏路線是從三合街二段右轉北投路一段,我騎乘警用機車,身著警察制服、‧‧‧攜帶指揮棒形式的酒精檢知器。」「我當時從三合街右轉北投路一段時,看到原告車輛跨越雙黃線,嘴巴有叼著香菸,‧‧‧我和原告的眼神有交會到,我覺得原告有看到我,我覺得原告跨越雙黃線的方式不太自然,原告跨越雙黃線以後在我面前約二、三台機車的距離左轉,然後停進路邊停車格,地點在北投路一段奇岩捷運站附近,我一看到原告轉就追上前,‧‧‧我到的時候,原告剛好把車停入停車格,‧‧‧我當時跟原告說原本我以為原告抽菸,而且跨越雙黃線,所以攔停原告,我在跟原告交談的過程中有聞到原告身上的酒味,酒味很濃,‧‧‧我有問原告是否有飲酒,原告承認他有飲酒,就我的印象原告好像是說中午或是下午有喝酒,我當時以酒精檢知器測試,確實有酒精反應,我記得原告是跟我講說他有喝威士忌,‧‧‧我是攔停原告以後才開啟密錄器,我以酒精檢知器測得原告有酒精反應後,我跟原告說要對他進行酒測,原告當下有求情,說他因為在他家那邊不好攔計程車,所以他才騎車過來上班,原告跟我說他自己有買一台簡易型的酒測器在家測試過,原告覺得酒測不會過,‧‧‧原告要求我可否開跨越雙黃線的罰單,不要酒測,我當時說沒辦法,依法要進行酒測,我當時有聯絡同事送酒測器過來,在這個空檔中我有告知原告酒測值標準○‧一八至○‧二四是開單扣車,○‧二五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移送,以及拒測的法律效果,我當時有跟原告確認飲酒已經超過十五分鐘,‧‧‧從我跟原告說要對他進行酒測以後,原告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要酒測,因為他在家有用簡易型的酒測器測試,原告覺得酒測會超過,所以他從頭到尾都說要拒測,‧‧‧在這過程中我完成對原告的告知程序並請原告簽法律效果確認單,同事送酒測器過來以後,我還有再跟原告確認是否要進行酒測,原告表示要拒測,變成要申訴我,‧‧‧原告表示要拒測後,我再告知原告相關法律效果,並且開立拒測的罰單,也有列印拒測酒測值列印單,原告有在拒測的酒測值列印單上簽名,也有在扣車單和罰單上簽名,整個過程我依照規定全程錄音錄影。」「通常遇到比較可能有爭議的案件,我們都會調監視器保留證據,我當天馬上就調監視器確認原告確實有騎車。」「我在給原告填法律效果確認單時,原告已經表示要拒測,我也有列印拒測的酒測值列印單,罰單也填寫完成,原告才跟我說想測測看,而且原告已經選擇拒測,基本上沒有必要提供水漱口,如果原告選擇實施酒測才需要提供水漱口。」等語綦詳(見本院卷第一二○頁至第一二二頁、第一三八頁),並有證人甲○○警員庭呈之勤務分配表、工作紀錄簿、監視器擷取畫面可佐(見本院卷第一六五頁、第一六六頁至第一六七頁、第一六八頁至第一七○頁)。
⑶經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即監視器及密錄器錄影
畫面結果(見本院卷第一二三頁至第一三七頁、第一四○頁至第一六二頁),核與證人甲○○警員前揭證述情節相符,詳情如下:
①檔案名稱:乙○○拒測監視器(本檔案為監視器錄影畫面
,畫面地點顯示為大業路二八○巷底與北投路一段口。)於錄影畫面中,可看見北投路一段與三合街二段路口處之
北投路一段以雙黃實線之分向限制線劃分路面成雙向通行車道即北投路一段往三合街二段方向(錄影畫面右側車道)、北投路一段往大業路二八○巷方向(錄影畫面左側車道),而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且各有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而於北投路一段往大業路二八○巷方向車道路邊設有機車停車格。於二三:五○:二七(錄影畫面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沿北投路一段分向限制線右側往三合街二段方向行駛,嗣原告駕駛系爭機車行駛至接近路口處,而於二三:五○:三五,原告駕駛系爭機車使用左側方向燈向左行駛跨越分向限制線至對向車道快慢車道分隔線時,於二三:五○:三七,可看見員警駕駛警用機車自路口處往大業路二八○巷方向行駛而來,而於二三:五○:三九,原告繼續駕駛系爭機車至對向車道駛入路邊機車停車格停車後,於二三:五○:四二,員警即駕駛警用機車停於系爭機車後方之路邊,並下車攔查原告(見本院卷第一四○頁至第一四四頁擷取畫面一至九)。
於二三:五一:四六,可看見原告與員警站立於系爭機車
與警用機車間之位置,而員警手中酒精檢知器閃爍紅色燈光,復於二三:五一:四八,可看見員警手中酒精檢知器仍持續閃爍紅色燈光,而警用機車車尾燈已經熄滅,表示員警已將警用機車熄火。於○○:○○:○四,可看見原告站立於系爭機車後方,員警則站立於警用機車右側,且支援員警駕駛警用機車到達現場,而於○○:○○:一五,支援員警將所駕駛之警用機車停放至系爭機車右側之機車停車格位置。於○○:○一:○五,可看見原告與員警站立於系爭機車與警用機車間之位置,而於○○:○一:
二九,可看見原告及員警均往人行道方向移動。於○○:○五:四二,可看見員警走回並站立於警用機車左側。於○○:○七:二七,可看見員警站立於警用機車車尾處。於○○:○八:一四,可看見原告與員警站立於系爭機車與警用機車間之位置。於○○:一八:三六,可看見員警站立於警用機車右側啟動警用機車並將警用機車牽入系爭機車左側之機車停車格位置停放。於○○:一九:一五,可看見員警站立於警用機車車尾處,而於○○:一九:三四,可看見原告站立於系爭機車車尾處,員警則仍站立於警用機車車尾處。嗣於○○:一九:三四,可看見員警手中酒精檢知器閃爍紅色燈光。於○○:一九:三五,員警駕駛系爭機車往大業路二八○巷方向行駛離去,支援員警亦駕駛警用機車隨同離開。於○○:二五:一○,可看見有員警雙載自路口處往大業路二八○巷方向行駛至警用機車停放位置後停車,有一名員警下車至警用機車位置,而駕駛警用機車之員警即駕駛警用機車往大業路二八○巷方向行駛離去,嗣於○○:二五:四二,可看見該名至警用機車位置之員警駕駛警用機車往大業路二八○巷方向行駛離去(見本院卷第一四六頁至第一五七頁擷取畫面十至三十二)。
②檔案名稱:2017_1104_235421_001(攔查原告之員警即舉
發員警甲○○,下稱 劉員 。)於錄影畫面一開始,原告已經劉員攔查,劉員持酒精檢知器,請原告對酒精檢知器吹氣後,可看見酒精檢知器閃爍紅色燈光(見本院卷第一五九頁擷取畫面三十三至三十四)。
劉員:吹大力一點!你喝多少?你有喝很多嗎?原告:我中午喝的。
劉員:中午喝的喔?原告:對、對、對。
劉員:來,你不用怕,不一定會超過,你深深吸一口氣!
你先深深吸一口氣,我先測試一下有沒有喝,好不好!來!深吸一口氣!大力一點啦!你沒有大力,我怎麼幫你!來,大力一點!(第二十三秒〈播放軸上顯示時間,下同〉,可看見及聽見原告對酒精檢知器吹氣後,酒精檢知器閃爍紅色燈光,見本院卷第一五九頁擷取畫面三十五至三十六。)劉員:你是喝什麼?原告:威士忌。
劉員:威士忌,喝多少?原告:我真的拜託啦!拜託啦!劉員:你確定你是中午喝的?原告:確定是中午喝的。
劉員:測一下,好不好!原告:沒有,真的不要啦!拜託啦!劉員:為什麼?你有被測過是不是?原告:我幾年前有被抓過一次,所以我現在很小心這個!劉員:你沒辦法啊!我剛以為你有抽菸,我才攔你的啊!原告:不要這樣。
劉員:結果你沒有抽,但是。
原告:可是我已經停好了,拜託,不要這樣啦!劉員:但是你有騎啊!原告:沒有,我停了啊!劉員:但是你有騎車啊!原告:我熄火了啊!劉員:對啦!你有騎車嘛!你從那邊過來的,你跨越雙黃
線過來的嘛!對不對!原告:對,拜託,真的不要。
劉員:對嘛!我不是故意攔你的啊!你抽菸又跨越雙黃線
!原告:我沒點啊!劉員:對啦!可是你有跨越雙黃線嘛!原告:對啦,我知道!劉員:測一下,好不好!原告:就是這樣我才來坐計程車的啊!拜託,真的啦!劉員:你有坐計程車?原告:我準備坐計程車出去。
劉員:你是從哪裡喝的?原告:我家,我家在大業路。
劉員:大業路,你是騎,你是過來?原告:對、對,我過來停在這邊。
劉員:為什麼你不在你家,一定要騎過來這邊?原告:那邊沒有計程車啦!這邊比較熱鬧一點啦!劉員:我不管啦!我就是要測!原告:真的拜託啦!劉員:你不測,好不好,不好意思!你駕照先借我看一下
!原告:拜託你好不好!劉員:你駕照先借我看一下,好不好!原告:我拜託你好不好!劉員:你駕照先借我看一下,車子是你的嗎?原告:我的。
劉員:你證件先給我看一下!原告:我可以拜託你嗎?我真的趕著上班,我拜託你!劉員:我看你這個也不一定會超過啦!還是要測一下!原告:這個我知道這樣有點危險,所以我才拜託你!劉員:你是幾年前被測的?有超過五年嗎?原告:差不多,可能四年前。
劉員:你要不要測,你自己考慮,不測,就是拒測,好不
好!原告:我拜託你好不好!劉員:你何必要騎車到這邊來!原告:問題我熄火了,拜託好不好!(第二分三十秒,劉員呼叫支援員警送酒測器到現場。)劉員:你不是熄火的問題!你知道為什麼要攔你嗎?原告:你可以幫我開個雙黃線就好嗎?劉員:你說開什麼?原告:跨越雙黃線。
劉員:測測看好不好,因為不一定會超過啦!原告:我知道這樣很危險啦!劉員:危險,那你就自己拒測啊!你自己考慮啊!拒測你
知道罰多少啦喔!(第三分,劉員第一次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劉員:我大概跟你講一下,拒測的話。
原告:九萬。
劉員:就是罰九萬嘛!原告:我知道啦!劉員:如果你覺得太多,你就分期啦!
你會被吊銷全部的駕照,三年之後才可以再考!然後扣車、上課!原告:我知道。
劉員:等一下,如果你要吹,零點一八到零點二四,就是
開單、扣車!我等一下幫你查一下,如果你五年內第二次的話,是直接罰九萬!零點二五就是直接送法院!要不要測,看你自己,好不好!原告:拜託你,好不好啦!劉員:你拜託我也沒有用,你也知道現在是什麼時候,你
懂我意思嗎?原告:我知道啊,可是你可以到我熄火的地方嗎?劉員:啊?原告:你可以到我熄火的時候嗎?劉員:什麼熄火?原告:我熄火,你才攔我的耶!劉員:我看到你騎車,我才攔你的啦!什麼熄火!你不要
跟我拗啦!好不好!原告:我沒跟你拗!劉員:我就是看到你騎車啦!好不好!原告:我是自己停好!劉員:不要再跟我講這個了!原告:算我拜託你好不好!劉員:我也不是故意要拗你的!我是看你騎車過來,我又
不是看你已經停車,我才攔你的!拜託,我們警察不會那麼可惡,好不好!原告:我知道,所以我才拜託你好不好!因為我剛好停好
了、熄火了!劉員:我讓你選擇,你要測不測,看你自己,不然一般來
說都是要人家測啦!既然你說你,自己考慮一下,好不好!要不要測,你自己看你自己!今天我們警察不會無緣無故去攔任何人!第一個,我以為你抽菸,你沒抽,好,算了!但是你跨越雙黃線!原告:對,我也坦承跟你講,我有喝酒,所以我這樣拜託
你,可以開一張跨越雙黃線的單子就好,好不好!劉員:你為什麼一直覺得你會超過?你不是說中午喝的嗎
?原告:我知道這樣很危險!我就是有買一個這種簡易型的
,我原本要開車上班,結果測一下,想說太危險,才騎摩托車過來的!劉員:你既然說測危險,你就不應該騎摩托車過來啊!只
要有喝酒,任何動力機械你都不能騎!原告:我知道!但是那時候我停下來,我就直接走就好,
因為我只是違規而已!劉員:違規,但是你有騎車啊!不是說停下來的問題,重
點是你有騎車!原告:可是你是我熄火以後!劉員:我就跟你說我看到你就是騎車的狀態!我繞過來,
你才停的,好不好!原告:我真的拜託你,好不好!劉員:你真的不要這樣拗我,好不好!原告:我沒有拗你,我只是拜託你而已!劉員:你不要一直跟我強調說你是什麼停車,我就是看到
你騎車!原告:我拜託你,好不好,因為我吹了就是無法挽救了!劉員:對啊,所以我說看你要不要測啊!你懂我意思嗎?
你要不要測,是你自己決定!原告:拜託你啦,好不好!劉員:你既然在家裡測,你就在那邊攔計程車就好,你何
必還要騎過來咧!原告:我真的拜託你,好不好!我之前資料應該沒了,我之前有查過。
劉員:一百零二年喔!你等一下不管吹出來多少,就是直
接罰九萬啦!你自己考慮要不要測,好不好!原告:我拜託你,好不好!劉員:你自己決定啦,好不好!我們不可能現在這樣子!
我們連議員、連警察都不可能放了!我有可能放你嗎?你剛那個簡易型,數值有可以出來嗎?原告:有。
劉員:有喔,有超過喔?原告:有。你剛才吹不是也超過了嘛,不然你幹嘛叫他們
送酒測!劉員:我測有喝酒啊!有酒精反應啊!原告:拜託啦!劉員:法律規定就是你喝酒,就是騎那麼一小段路都不行
!原告:大哥,我講一下,就是一小段!劉員:連法官都說用牽的都不行了,更何況你還有騎!
更何況你還這樣子跨越雙黃線直接過來!你今天沒有違規,我也不會攔你啊!原告:所以我才拜託你,我知道違規,你開違規,不要開
這個好不好!劉員:我跟你講等一下測出來如果沒有超過,我這張違規
也不會給你開,你就去上班,好不好!原告:就開一張,算我拜託你啦!劉員:我真的沒有辦法!
我現在就是給你選擇,你要測或不測,因為你數值多少,你自己知道嘛!你看你測比較好,還是拒測對你比較好,你自己決定!原告:問題是我測跟拒測還不是都一樣嗎?劉員:你測如果超過就是送法院啊!原告:錢都一樣啊!劉員:對啊!但是你如果超過零點二五,我們今天就會把
你現行犯逮捕!原告:我知道啦!劉員:你就會有前科!原告:我知道!劉員:如果你拒測,我們開一開,你就可以走了!你自己
決定!原告:拜託你,真的啦!劉員:基本上因為你五年內有第二條,所以基本上去法院
的話,基本上也是應該都超過九萬了!所以你自己考慮,你自己斟酌那個情形!因為我不能跟你說你要不要測!原告:我知道啦!劉員:因為一般來說,你都是要測了啦!原告:我真的拜託你啦!好不好!我真的拜託你!劉員:你自己考慮一下,好不好,來,這邊!沒有辦法拜
託了啦!好不好!(第九分十一秒,支援員警〈下稱員警〉送酒測器到達現場,見本院卷第一五九頁擷取畫面三十七。)(第九分二十二秒,原告向劉員表示拒絕酒測。)原告:我拒測好了!我拒測,然後我去申訴好了!劉員:好,沒關係,你申訴啊!原告:我一定申訴!劉員:好,你申訴,沒關係!原告:不要測了!開單!劉員:你確定不測喔?原告:我確定不測啊!我去申訴比較快!劉員:好,沒關係,你申訴!③檔案名稱:2017_1105_000422_002(本檔案為上開檔案名
稱2017_1104_235421_001之接續錄影畫面。)於錄影畫面一開始,劉員取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填寫日期、時間,並與原告確認及勾選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所載事項(見本院卷第一六○頁擷取畫面三十八)。
劉員:先生,我剛剛是在十一點五十三分,攔查到你的!
因為你違規,所以我攔查你!原告:你等一下影片幫我copy一份!我要用來申訴!劉員:你申訴沒關係,申訴是你的權利,你自己事後申訴
,好不好!原告:我知道!(第三十八秒)劉員:你喝酒超過十五分鐘了嗎?原告:絕對超過,我跟你講中午嘛!劉員:你喝完酒之後,有使用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之
類的東西嗎?原告:有!劉員:有用什麼?原告:漱口水!(第五十二秒,劉員第二次告知原告拒絕酒精濃度檢測之法律效果。)劉員:我再跟你講一下拒測的部分!拒測,你要被罰九萬
,當場扣你的車,吊銷你全部的駕照,三年之後才可以再考,你還要上課!如果你等一下選擇測的話,超過零點二五,我們會依刑法一八五之三把你移送法辦,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邊幫我簽個名!要簽嗎?原告:簽啊!簽、簽、簽!簽完我再去申訴啊!因為你攔
查我,是我熄火了!(第一分十九秒,原告於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一六○頁擷取畫面三十九。)劉員:不好意思,我剛剛有看到你騎車!你剛剛也有說你
自己有騎車了!我這邊錄的非常清楚!原告:我知道啊!所以我跟你講,我可能再那個!劉員:沒關係!(第一分三十八秒,劉員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經原告表示拒絕酒測。)劉員:你有要選擇酒測嗎?乙○○先生!原告:不選擇!我一定申訴!劉員:那我們要給你開一張拒測的罰單喔!
我們等一下會扣你的車喔!原告:我可以問一下申訴要怎麼申訴?劉員:你拿罰單到我們分局去寫申訴單就可以了,或你自
己拿一個A4的紙,把你的申訴理由打過來,到我們分局收發室說你要申訴這樣子!原告:OK,好!(第二分二十三秒)(第四分四十九秒,原告在拒測之酒測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一六○頁擷取畫面四十。)(第四分五十三秒)劉員:你有重機車駕照嗎?原告:有啊!(第四分五十八秒)(第五分十二秒)原告:我可以好奇問一個問題嗎?劉員:是!原告:假如我現在拒測,我可以再測測看嗎?劉員:不行!原告:不行,我就知道!劉員:測下去,萬一超標了,我們就要把你移送法辦!原告:我知道,以那個數值在對。
員警:拒測跟公共危險是不一樣的。
原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員警:那個會法辦的。
原告:所以我現在是全部駕照都被吊扣?劉員:吊銷,要重考!原告:全部吊銷、全部重考?劉員:嘿,三年之後才可以再重考!原告:是重考還是去領?劉員:重考!原告:重考?劉員:嘿。
員警:吊銷各級駕照。
原告:我上一次抓是吊扣。
劉員:這次是吊銷!全部都會吊銷!包括你的汽車駕照!員警:吊扣跟吊銷不一樣。
原告:我知道!員警:這次吊銷你各級的駕照。
原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去你們分局收發申訴就對了!劉員:對、對、對!分局收發!原告:OK!劉員:建議用打的啦,因為用寫的怕你會寫錯!
車子裡面有貴重的物品嗎?原告:沒有!劉員:你機車的鑰匙給我一下!你車箱裡面還有東西嗎?原告:安全帽啊!劉員:沒有要拿喔?原告:沒有、沒有、沒有!等一下我要坐計程車去上班了
啊!劉員:這個車子車主是誰啊?原告:我啊!CKF─一五一啊!(第六分五十一秒)(第八分四十六秒)原告:我明天去分局領車就對了?劉員:星期一,等一下我再跟你講一下!原告:我明天申訴,你們那邊會有人嗎?劉員:可能要禮拜一!原告:也要禮拜一?劉員:嘿、嘿、嘿!原告:申訴大約多久時間會下來?劉員:申訴要看看耶,他們分局會先審核一下!會先審核
監視器畫面、錄影光碟什麼的,再作裁決!這邊幫我簽一下!你稍等一下,我會再寫一張扣車單給你!(第九分四十七秒,原告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一六○頁擷取畫面四十一。)④檔案名稱:2017_1105_001422_003(本檔案為上開檔案名
稱2017_1105_000422_002之接續錄影畫面。)(第三十八秒)原告:可以借我一下嗎?用用看,好不好!這個!劉員:那個不是啦!那個是指揮棒而已啊!原告:那個可以借我一下嗎?劉員:你剛剛不是自己有測過了嗎?你剛剛自己測出來是
多少?原告:我現在想用用看啊!可以嗎?劉員:我這個沒有數字的耶!原告:沒關係、沒關係,可以借我一下就好了!劉員:等一下,好不好!原告:沒關係!劉員:你是自己都會買那種自己測的喔?你家裡有就對了
!原告:我有測,但是。
劉員:你為什麼會買那個啊?原告:有時候應酬啊!(第一分十秒)(第二分五秒)原告:我再請問一下,如果我等一下測,如果要測的話咧
?來不及了?劉員:不行啊!我單已經開下去了啊!你懂我意思嗎?原告:我知道!劉員:你要我還沒寫下去之前,你就要跟我說你要測了!
這樣子,你懂我意思嗎?(第二分二十五秒)(第四分五秒,原告在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上簽名,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擷取畫面四十二至四十三。)劉員:你知道到哪裡繳嗎?羅斯福路的水源市場樓上。
原告:我知道!等一下我先申訴啊!劉員:沒關係,就看你!
然後因為我們車子大概保管一個禮拜之後,我們就會拖到保管場去了,到時候就有保管費的問題!原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劉員:來,這個罰單先給你!(第四分四十五秒,劉員將舉發通知單交予原告收受,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擷取畫面四十四。)劉員:到時候如果你有繳的話連同收據跟這一張。
(第五分三秒,劉員將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交予原告收受,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擷取畫面四十五。)原告:未出示。
劉員:那個不會影響你的權益!原告:明明就在後面,怎麼會未出示!劉員:沒關係,你要改我就改啊!原告:不用、不用、不用!劉員:你要改我就改!原告:我只是好奇問一下而已,沒別的意思!劉員:那個沒有差!原告: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劉員:如果你到時候要領車的話,你就連同扣車單跟你的
收據,那個九萬塊可以分期,繳完第一期就可以領車了!分十八期,大概是這樣子!這樣子就可以了!原告:你說申訴就是一張A4的紙。
劉員:對,你可以用電腦打或用手寫,都可以!只要一張
A4的紙就可以,然後你就寫一下你的罰單號碼這樣子!原告:要釘上去嗎?劉員:不用,罰單你就自己先留著!原告:請問這樣好了嗎?劉員:可以,這樣可以離開了!原告:我可以跟你借一下那一根嗎?劉員:你要幹嘛?原告:好奇試試看而已!我沒什麼意思,我只是好奇試試
看而已!我跟你講真的!劉員:來!(第六分十八秒,原告請員警以酒精檢知器讓伊嘗試吹氣,可看見及聽見原告對酒精檢知器吹氣後,酒精檢知器閃爍紅色燈光,見本院卷第一六一頁擷取畫面四十六至四十八。)原告:還是有,對不對!劉員:就有啊!原告:就有啊!劉員:嘿,對啊!(原告離開現場)員警:他身上很濃味道啊。
劉員:嘿啊。
⑷衡諸證人甲○○警員與原告素昧平生,復無怨隙或其他利
害糾葛,且證人甲○○警員身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於執行公務時,本即受有行政責任之監督與考核,其並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衡情當無構詞攀誣或以虛構之違規事實陷害原告,甘冒行政懲處及刑法偽證罪責風險之理,又查無任何事證證明其前開證詞係屬虛偽不實,並有前述證據相互佐證,其證言應屬真實可採。
⑸依上開書證及勘驗結果可知,舉發機關執勤員警甲○○於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路一段、三合街二段口,發現原告口叼香菸,駕駛系爭機車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而上前攔查,適原告在北投路一段奇岩捷運站附近機車停車格內停車,甲○○警員遂予以稽查,於盤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氣,原告亦當場坦承於同日中午曾飲用威士忌酒,復經甲○○警員先以酒精檢知器初步檢測,顯示原告確有飲酒情形,依此等客觀情狀,自已足以合理懷疑原告可能係酒後駕駛系爭機車,原告之行為,業已對公眾人車來往之安全造成危險,此不因警察非在其仍於駕駛途中攔停舉發而有異,或有無發生實際危害而有所不同,是甲○○警員進一步要求原告接受酒測,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要件,要屬適法有據,原告自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是原告主張其係遭執勤員警違法進行盤查,其並無接受酒測之行政法上義務云云,不足採信。又原告於稽查現場即坦承飲酒,執勤員警於進行本件酒測前,已確認原告飲用酒類結束時間,距檢測時已超過十五分鐘,並告知原告酒測值之標準,以及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鍰九萬元,吊銷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原告於求情免予酒測不成,即明白表示拒絕酒測及欲進行申訴,執勤員警乃再度向原告確認飲用酒類結束時間,距檢測時已超過十五分鐘,且告知酒測值之標準,以及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鍰九萬元,吊銷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請原告在法律效果確認單上簽名,當場再次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原告仍明白表示拒絕酒測及欲進行申訴,且在拒測之酒測單上簽名及簽收舉發通知單,堪證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前揭時、地,確有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及事實無誤。
⒊原告雖主張當時執勤員警並未依規定告知得以杯水漱口或
喝水,或主動提供杯水,避免口腔殘留酒精,影響酒測結果之正確性,舉發程序顯有瑕疵云云。惟前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以距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是否滿十五分鐘為不同處理流程之規定,乃係著眼於距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若未滿十五分鐘,口腔內仍留存高濃度之酒精成分,應給予漱口以排除影響酒測準確度之因素。原告於執勤員警向其確認法律效果確認單所載事項時,於執勤員警詢及飲酒後,有無使用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等,固答稱有使用漱口水,且未告知該結束時間,然原告在此之前及之後,既已明確向執勤員警表示拒絕酒測,縱執勤員警未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行檢測,亦未提供漱口,核與拒絕酒測之結果不生影響,自難認本件舉發程序有瑕疵。
⒋原告固又主張其嗣後已主動告知執勤員警願意接受酒測,
但遭執勤員警以「已開單而無法再測」為由拒絕,本件舉發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云云。惟飲酒後人體酒精濃度將隨時間之經過而代謝,因此,關於車輛駕駛人之酒精濃度測試,自係以愈接近其駕駛行為時施測所得結果之正確性愈高。又駕駛人經執勤警員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予以處罰。條文並未明定駕駛人於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成立後,仍可於一定之期間或事由等情形下,反悔而撤回其拒絕酒測之意;甚或於員警針對駕駛人拒絕酒測之作業程序已完成後,員警亦不得拒絕駕駛人此項要求,否則,即不構成拒絕酒測之要件。是駕駛人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既已成立,自無憑其事後任意反悔表示願意酒測,即得以解免。如任由駕駛人可先藉故拖延不實施酒測,待酒精濃度經人體代謝消退後,再表示願意施以酒測,不僅此後所施測之酒精濃度已難期正確,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對於酒後駕車之處罰規定,亦將成為具文。查執勤員警甲○○於進行本件酒測前,已兩次告知原告酒測值之標準,以及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鍰九萬元,吊銷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原告亦兩次當場明確告知拒絕酒測,並且在法律效果確認單、拒測之酒測單及舉發通知單上簽名,業如前述。原告既已基於其自由意志之決定,明確表示拒絕酒測,則於斯時即該當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之構成要件,自不因其嗣後改稱願意酒測而影響已成立之違規事實。是原告上開主張,亦不足取。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併此敘明。
㈣本件訴訟費用三百元(詳後附計算書所示),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結論: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張耕華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百元原告預納合計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