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75號抗告人即被告 蔡京京 輔佐人即被告之夫 曾智忠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10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075號裁定駁回後,於107年9月7日將該裁定正本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64、65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規定,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7年9月8日起算,計至同年月12日(非休息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7年9月17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足憑,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