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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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8號聲請人 陳林貴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2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210號裁定駁回,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聲明異議案卷查明屬實,依上開說明,自難謂聲請人有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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