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國字第36號抗告人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等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107年度聲國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