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28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28號裁定,聲明不服。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